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太灵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太灵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太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05.4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太灵负担,余款3680.4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任太灵;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太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