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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常彩霞房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常彩霞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9.54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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