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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秋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古月秋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古月秋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月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月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44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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