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古月秋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古月秋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月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月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44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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