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与被告王**、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王**、谭**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原告胡**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原告胡**价值800000元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告王**、谭**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