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齐晓亮诉被告库尔勒**责任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9.85元,退还原告齐晓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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