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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和房产公司与新源县新粮宾馆、新源县粮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源县泰**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源县新粮宾馆、新**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新源县泰**责任公司以其与新源县新粮宾馆、新**食局就本案争议标的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另行签订《协议书》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源县泰**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新源县泰**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由新源县泰**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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