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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y吾守与鲁学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被告鲁学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贺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学习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餐厅转让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库尔勒**益民房产13号小区“益都刀郎人餐厅”内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后堂设备转让给被告,总价款壹佰万元,分四次付清,即先付20万元,2012年12月1日付款30万元,2013年12月1日付清30万元,2014年12月1日付款20万元。原告收到首付款后,即将餐厅交由被告经营,被告随即与库尔勒**产开发公司重签房屋租赁合同,并将餐厅改名为“天鹅湖饭庄”。原告按合同约定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二期30万元的款项,但是,从第三期付款开始被告一直拖延,即便是特别承诺也不履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700元(300000元×6.15%+200000元×6.15%÷12个月×10个月)。

被告辩称

被告鲁学习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以阿**为甲方、鲁学习为乙方签订餐厅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将位于库尔勒**益民房产13号小区刀郎人餐厅内的装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后堂设备转让于乙方,但不包括房屋内燃气壁挂炉;双方约定转让价100万元;付款时间及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先向甲方付款20万元,于2012年12月1日乙方向甲方付款30万元,于2013年12月1日乙方再向甲方付款30万元,于2014年12月1日乙方向甲方付款200000元;乙方逾期交付转让款15日以上,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转让设施、装修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并不退前期所付的转让款,有权将乙方清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餐厅交予原告经营,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转让款500000元。被告未能依约于2013年12月1日支付原告转让款300000元,被告2014年8月14日向原告书面承诺2014年8月30日支付转让费300000元。因被告至今尚欠转让款5000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餐厅转让合同、承诺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与鲁学习签订的餐厅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阿**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将餐厅交予原告经营,鲁学习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故阿**主张鲁学习支付转让款5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不能支付转让款,且餐厅转让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以中**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鲁学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鲁学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阿**转让款500000元。

二、被告鲁学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阿**逾期付款利息287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87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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