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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贺翔,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库尔勒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明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13万元。办完离婚手续后,在2014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7万元,剩余6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5年12月25日前付清。现在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我承认该笔欠款,但是我没有能力给付。我和父母在工地打工,父母身体不好,父亲患有多种疾病,要依靠药物维持,一年中需要2-3万元的医药费。我现在处于失业状态,去年在干活中脚被割破了,一年都不能干活,就没有收入。我的保险从2015年5月开始就没有能力续保了。我和原告离婚时,没有拿一分钱,而且还付了房款7万元。我们离婚前原告没有负责家里的开支,都是我负责的,抛去这些开支,收入就所剩无几了,所以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这笔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库尔勒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按离婚协议先支付原告70000元,余款60000元未付,被告于2014年7月24日给原告出具6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前付清,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

庭审中,被告对2014年7月24日给原告出具60000元借条一张、离婚协议书一份认可。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离婚协议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被告理应偿还该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何*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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