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佳能**有限公司与乌鲁木**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佳**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佳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佳**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4362.5元,由上诉人佳**司负担,余款4362.5元本院退还上诉人佳**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