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远**公司与蒲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司与被告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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