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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有限公司与库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古*建筑装饰公司诉被告居然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古*建筑装饰公司诉称,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加工价款共计9000元,合同履行的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擅自终止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得不找他人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因违约,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居然广告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1000元定金,被告仅凭签订的加工订单上写明预付定金1000元,实际原告没有支付定金。且原告和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当日,被告就购买了3120元的铁皮用于加工原告所定制的物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没有任何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居然广告生产加工单》一份,主要内容为:铁艺雕花双面焊接喷漆一批,效果图已定,每平米一百元整,按实际平方计算,交货付清余款,预付定金100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赵**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翟**在加工单上签字。庭审中,原、被告认可的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以上事实有居然广告生产加工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预付定金1000元,但原告是否实际向被告支付,原告无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2000元定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库尔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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