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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2014年5月31日,被告包**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承包的库尔勒包头湖农场门前及门垛铺砖装饰工程,并约定大理石每平方米50元,瓷砖每平方米40元,门垛每平方米120元。6月27日上午,原告在铺门垛切割大理石时被切割机切断左手中指。经鉴定,原告手指关节活动丧失功能为伤残九级。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363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邵*民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告从事承揽业务,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由承揽人自己负责。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该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自己一直从事建筑工作,主要做主体装修、砌墙的活,2009年开始贴砖。2014年5月31日,原告承接了被告贴砖的活,约定按120元/平米计算,有多少算多少,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自行提供工具。原告还另行叫了四个人去干活。原告在其提交的证据2015库民初字第955号案卷的庭审笔录中其提供的证人宋文明证实:原告把活包下来,干完后一起分…邵**的活是原告联系好包的活。其提供的证人朱开敬证实:董**说包头湖有贴花池的活。董**给我一天200元…董**拿这个活是按米数算的,邵**给董**钱,董**再给我们钱。董**包的活全是帖砖的活。我们干活时董**说怎么干,我们就怎么干。原告在干活的过程中,被切割机切断左手中指。经鉴定,原告手指关节活动丧失功能为伤残九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引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庭审笔录、疾病证明书、住院费收据、票据、收条、病历、诊断报告、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其陈述可以证实,原告系承包被告贴砖的活,工具由其自带,人员由其分工、指挥并发放工资,工作完成提供劳动成果之后由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原告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并非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而且属于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并无过错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86.3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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