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邵**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邵**的送达地址,本案法律文书未送达到被告邵**处,原告王**又无法提供被告邵**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邵**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王**起诉被告邵**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王**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元,退还给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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