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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