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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虎与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金虎与被告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齐梦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虎的委托代理人徐峥燕、被告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称:2015年12月1日凌晨7时,原告因未及时接听被告电话,被告在呼**医院门口碰见原告后辱骂原告,在争吵中被告用刀子捅了原告右侧腰部,将原告捅伤。原告在呼**医院住院治疗,已出院。原告的伤情经呼图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呼图壁县公安局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拘留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546.75元、误工费12010.76元(279.32元4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25元6天)、护理费1380元(230元6天)、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21701.87元,扣除被告已赔付的3000元,剩余18701.87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乔**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乔*文辩称:原告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给原告垫付过3000元,现在只愿意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

原告白**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

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鉴定文书1份、住院费用结算票据1张、出院证1张、诊断证明2张、病历1份、交通费票据2张,拟证明被告用刀致伤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的事实,且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出院后需全休37天、住院期间需要一人陪护,就医产生交通费1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乔**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已认定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乔**给经营出租车的原告打电话,原告没有接电话。原、被告在呼**医院门口碰见后因此事发生口角,被告用刀捅了原告右侧腰部处一刀。原告受伤后在呼图**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7546.75元。2015年12月8日,呼图**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原告全休壹周,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2015年12月15日,呼图**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原告全休壹月。2016年1月4日,经呼图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白金虎的损伤属轻微伤。2016年1月11日,呼图壁县公安局作出呼公(城)行罚决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乔**拘留十日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乔**用刀捅伤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呼图**医院的住院费结算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医疗费为7546.75元。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及医院医嘱休息天数,确认原告的误工期为43天,参照2014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49元计算43天,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6407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住院期间需壹人陪护的医嘱,参照2014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49元计算6天,本院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894元。对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结合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营养费1000元,根据医院医嘱原告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500元。上述损失本院确认合计15597.7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剩余12597.75元,由被告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白金虎各项损失合计12597.75元;

二、驳回原告白金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222.8元,由被告乔**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白金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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