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苏中**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史**与天山**大叔船舱主题餐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精河县**限公司、摆志兴与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袁*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刘**、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金虎与乔**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新疆锦**发有限公司、新疆锦**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于万*、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