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丁**、秦德山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4)吉*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仇艳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仇**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仇**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