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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责任公司、新疆爱**限公司与新疆福地家园**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福地**图壁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限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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