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福地**图壁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州**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限责任公司、原告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