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新**技有限公司、被告罗**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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