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郭*、胡*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胡*共计1700万元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郭*、胡*共计1700万元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陈**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