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郭*、胡*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郭*、胡*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胡*共计1700万元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郭*、胡*共计1700万元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陈**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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