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吕**与浙江**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白**限公司与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原告邢**与被告刘**、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闫光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路诉被告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库尔**有限公司与库尔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祖开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武诉哈密地**限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吐**与买合木提·毛拉与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