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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5)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禹*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⒈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禹*在乌**县医院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玛某某贩卖一小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后被当场抓获,缴获其贩卖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从禹*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从送检的两小包白色可疑粉末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1克。

⒉2015年3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本市鲤鱼山北路八**学校家属院附近将被告人禹*抓获后,将禹*带至其位于本市鲤鱼山北路八**学校家属院1号楼3单元202室住处,公安民警依法对该住处进行搜查。当场从该住处的餐厅桌子上缴获外用黑色口香糖盒包装,内用白色塑料包包装的褐色粉末三包,同时搜查到黑色电子称一台。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克,送检的褐色粉末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9克。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禹*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禹*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禹*持有毒品是因为其作为公安机关的特勤,想立功才持的毒品。被告人禹*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⒈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禹*在乌**县医院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玛某某贩卖一小包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后被当场抓获,缴获其贩卖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从禹*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从送检的两小包白色可疑粉末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1克。

⒉2015年3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本市鲤鱼山北路八**学校家属院附近将被告人禹*抓获后,将禹*带至其位于本市鲤鱼山北路八**学校家属院1号楼3单元202室住处,公安民警依法对该住处进行搜查。当场从该住处的餐厅桌子上缴获外用黑色口香糖合包装,内用白色塑料包包装的褐色粉末三包,同时搜查到黑色电子称一台。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克,送检的褐色粉末中检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9克。

另查明,被告人禹*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队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禹磊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禹磊的供述和辩解;证**某某、禹*、庄*(化名)、李*、乌某某某江的证言;(乌)公(刑技)鉴(毒品)字(2015)260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新公物鉴(化)字(2014)20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乌)公(刑技)鉴(毒品)字(2015)260号理化检验鉴定书、乌公尿检字0020147尿液毒品检测报告;检查、辩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抽查视频频、照片;物证:手机两部、电子称一台;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移送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禹磊的身份证明、被监管人员健康登记表、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禹*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克,四氢大麻酚成份,净重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禹*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禹*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系立功,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禹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1克、四氢大麻酚9*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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