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倪*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南京瑞**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倪*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2.57元,由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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