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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倪*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南京瑞**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倪*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2.57元,由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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