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责任公司诉被告米**于苏*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偿还了借款及其他费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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