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嘉**责任公司与古**?祖马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新疆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古**·祖马台达成偿还借款及支付所欠利息和综合费用的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回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新疆嘉**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古**·祖马台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