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新疆嘉**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吐斯纳依·马**达成偿还借款及支付所欠利息和综合费用的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新疆嘉**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吐斯纳依·马**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