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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定汶与巴音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宛定汶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宛定汶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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