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诉被告张**、新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有限公司3048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2015年12月29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经(2015)新民一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新疆**有限公司账户中304800元的财产(账号:108203330963,行号:中国银**湖路支行)的保全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