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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艾*木诉被告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阿**木诉被告国网新疆电**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5日,原告阿**木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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