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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薛**与帝**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薛**与上诉人和田帝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洛浦县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薛**的委托代理人艾**·伊敏,上诉人和田帝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浦县人民法院(2015)洛*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8267.50元,退还上诉人蔡*、薛*美9967.50元,退还上诉人和田帝辰**有限公司18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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