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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焉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被告人滕*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被告人滕*甲采用虚列人员的方式,以康*等五人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耆县支公司虚列投保1000亩棉花种植农业保险,骗取棉花种植农业保险理赔款1928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2、2014年,被告人滕*甲采用虚列人员的方式,以康*等十二人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耆县支公司虚列投保1949亩棉花种植农业保险,骗取棉花种植农业保险理赔款115545.5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3年中国人**有限公司承保单证、种植业保险投保单、焉耆县七个星镇2013年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向中国人**限公司投保种植业保险,保险数量为26974.81亩,保险费金额为1510589.36元。在焉耆县七个星镇2013年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明细清单中,序号第146号的范**,投保面积211亩,自缴保费4135.6元;序号第147号的王*甲,投保面积为190亩,自缴保费3724元;序号第148号的康*,投保面积为198亩,自缴保费3880.8元;序号第149号的李*甲,投保面积为230亩,自缴保费为4508元;序号第150号的刘*,投保面积为171亩,自缴保费为3351.6元。

2、2013年中国人**有限公司理赔客户中心赔案、新**司赔案批复、赔案呈批报告、农业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农业保险出险及索赔通知书、95518接报案登记表、农业保险现场查勘报告、气象证明、索赔申请、棉花种植成本赔付依据汇总、理赔明细、理赔公示说明,证实2013年5月6日,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因气象灾害,棉花受损而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申请棉花种植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为此支付933768元理赔款;在中国人**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赔付明细中,序号第136号的范*甲,帐号为84407001101010122XXXX,投保亩数为211亩,受损面积76亩,理赔金额为8208元;序号第137号的王*甲,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90亩,受损面积为68亩,理赔金额为7344元;序号第138号的康*,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98亩,受损面积为72亩,理赔金额为7776元;序号第139号的李*甲,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230亩,受损面积为82亩,理赔金额为8856元;序号第140的刘*,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71亩,受损面积为62亩,理赔金额为6696元。

3、2014年中国人**有限公司承保单证、棉花种植保险保险单、种植业保险投保单、棉花保险客户信息采集表、公示证明,证实2014年,焉耆县七个星镇七个星**委员会向中国人**限公司投保种植业保险,保险数量为10153亩,保险费金额为710710元。在棉花保险客户信息采集表中,七个星村9组杨某某投保面积为165亩,自缴保费4042.5元;康*投保面积166亩,自缴保费4067元;王*甲投保面积192亩,自缴保费4704元;范*甲投保面积196亩,自缴保费4802元;刘*投保面积160亩,自缴保费3920元;李*甲投保面积171亩,自缴保费4189.5元;范*乙投保面积124亩,自缴保费3038元;迟某某投保面积178亩,自缴保费4361元;靳某某投保面积156亩,自缴保费3822元;唐*投保面积147亩,自缴保费3601.5亩;苗某某投保面积160亩,自缴保费3920元。

4、2015年中国人**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赔案、新**司赔案批复、赔案呈批报告、种植业赔案审批表、农业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农业保险出险及索赔通知书、95518接报案登记表、种植业(棉花)保险查勘定损登记及公式表、种植业保险分户定损及理算公式表,证实2014年5月22日,焉耆县七个星镇七个星村因气象灾害,棉花受损,向中国人**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申请棉花种植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为此支付878688元理赔款;在种植业保险分户定损及理算公式表,序号第24号杨某某,帐号为621008844040XXXX,投保亩数为165亩,定损面积为128亩,赔款金额为13824元;序号第25号的康*,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66亩,定损面积为130亩,赔款金额为14040元;序号第26号的王*甲,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92亩,定损面积为165亩,赔款金额为17820元;序号第27号的范*甲,帐号为84407001101010122XXXX,投保亩数为196亩,定损面积167亩,赔款金额为18036元;序号第28号的刘*,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60亩,定损面积为125亩,赔款金额为13500元;序号第29号的李*甲,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投保面积为171亩,定损面积为135亩,理赔金额为14580元;序号第30号的范*乙,帐号为621008844040XXXX,投保面积为124亩,定损面积为90亩,理赔金额为9720元;序号第31号的迟某某,帐号为621008203262XXXX,投保面积为178亩,定损面积为140亩,理赔金额为15120元;序号第32号的靳某某,帐号为621008203262XXXX,投保面积为156亩,定损面积为120亩,理赔金额为12960元;序号第33号的唐*,帐号为621008203262XXXX,投保面积为147亩,定损面积为115亩,理赔金额为12420元;序号第34号的苗某某,投保面积为160亩,帐号为621008203490XXXX,定损面积为125亩,理赔金额为13500元。

5、2014年中国人**有限公司承保单证、棉花种植保险保险单、种植业保险投保单、棉花保险客户信息采集表,证实2014年,焉耆县七个星镇**委员会向中国人**限公司投保种植业保险,保险数量为3368亩,保险费金额为235760元。在棉花保险客户信息采集表中,老城村1组马*甲投保面积为134亩,自缴保费3283元。

6、杨某某、康*、王**、范**、刘*、李**、范**、迟某某、靳某某、唐*、苗某某、马**12人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杨某某,帐号为844907000102010165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3824元;户名康*,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4040元;户名王**,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7820元,2014年10月12日该卡中17800元转入滕*甲帐号为621008200429XXXX的卡中;户名范**,帐号为84407001101010122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8036元,2014年10月12日该卡中18000元转入滕*甲帐号为621008200429XXXX的卡中;户名刘*,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3500元,2014年10月12日该卡中13500元转入滕*甲帐号为621008200429XXXX的卡中;户名李**,帐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4580元;户名范**,帐号为844907000102010165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9720元;户名迟某某,帐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5120元;户名靳某某,帐号84407001101010269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2960元;户名唐*,帐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2420元;户名苗某某,帐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2014年9月28日进账13500元。户名马**,帐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2015年1月9日进账7776元,2015年1月17日该卡中6200元转入范**621008844040XXXX的帐号中。

7、农村信用社活期支取对客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9月24日,范*甲84407001101010122XXXX的账户中支取8200元,签名为范*甲;2013年9月28日,康*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现金支取7780元,签名为康*;2013年9月28日,刘*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现金支取6700元,签名为刘*,同日李*甲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现金支取860元;2013年9月28日,滕*甲621008201670XXXX的帐号中现金存入15000元;2014年1月6日,康*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现金支取18000元,签名为康*;2014年10月12日,刘*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将13500元转入滕*甲621008200429XXXX的帐号中,签名为刘*;2014年10月12日,王*甲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将17800元转入滕*甲帐号为621008200429XXXX的卡中,签名为刘*;2014年10月12日,范*甲84407001101010122XXXX的帐号中将18000元转入滕*甲帐号为621008200429XXXX的卡中,签名为滕*甲;2014年10月12日,康*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现金支取14000元,签名为李*甲,同日滕*甲621008200429XXXX的帐号中现金存入14000元,签名为李*甲;2014年10月12日,李*甲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帐号中现金支取14500元,签名李*甲,同日滕*甲621008200429XXXX的帐号中现金存入14500元,签名为李*甲;2014年10月12日,范*乙621008844040XXXX的账户中现金支取67700元,签名为滕*甲。

8、开户资料,证实2013年3月21日,孟*在焉耆县七个星镇农村信用社以李*甲、刘*的名义办理了存折,卡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和84407001101010150XXXX;2014年3月18日,滕**在焉耆县七个星镇农村信用社以靳某某、迟某某的名义分别办理了帐号为621008203262XXXX和621008203262XXXX的借记卡;2014年3月19日,马*甲在七个星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卡号为621008203490XXXX、帐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的借记卡;2014年3月19日,苗某某在该信用社办理了卡号为621008203490XXXX的借记卡。

9、中国人民**司巴州分公司出具的2013年农业保险承保规章制度、中国人**有限公司棉花种植保险条款、农业保险承保管理规章制度、2014年种植业险理赔相关规定及要求,证实中国人**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制度及理赔相关规定。其中,各分公司可以接受投保人以个人投保、集体投保、及其他投保等三种方式进行投保,以集体方式投保的,可以以村作为投保人,如该村的投保面积小于2万亩可以以乡作为投保单位。各分公司应当采取抽验等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以集体方式投保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抽验户数不少于投保户的2%或抽验面积不少于投保数量的2%。

10、中国人**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棉花种植保险条款总则,证实中国人**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关于棉花种植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1、2014年气象证明、2014年棉花种植成本赔付依据汇总表、2014年种植业赔款汇总表、2014年种植业(棉花)保险查勘定损登记及公示表、2014年种植业保险分户定损及理赔公式表,证实2014年5月25日,焉耆县七个星镇老城村因气象灾害,棉花受损;保险公司为此支付202284元理赔款;在种植业(棉花)保险查勘定损及公式表中,序号第2号马*甲,卡号为621008202098XXXX,投保亩数为134亩,定损面积为72亩,赔款金额为7776元。

1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证实唐*是迟某某的二儿子,在七个星镇水泥厂上班,户籍在库尔勒市;家里共有不到300亩地;2013年、2014年将地承包给普惠的黄*,由他种植棉花;2013年、2014年,迟某某和唐*没有投保过棉花保险,也没有领取过理赔款;没有办理过卡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及84407001101010269XXXX的银行卡,也没有领取过上面的钱。

1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开始,向某某承包了范**的309亩土地,实际种植面积为270-280亩,一直种植的棉花。2012年至2014年,没有购买过棉花保险,保险公司的人也没有来过,也没有领取过理赔款。

14、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易某某承包了范**的92亩土地种植棉花。2014年,其没有购买过棉花保险,也没有领取过理赔款。其是从2015年开始购买棉花保险的,每亩交了14元的保费。

1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李**是七个星镇二大队四组的农民,承包了12亩地,2012年至2015年没有种植过棉花,也没有参加过棉花种植保险,没有领取过理赔款;没有办理过卡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不清楚这上面的钱是怎么回事,没有支取过这些钱;其从2013年开始申请了养殖补贴,每年都要给滕某甲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6、证人康*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康*种植了15亩棉花,购买了棉花保险,2014年种植了4亩棉花,没有购买棉花保险;2012年、2013年其家的棉花没有受灾;其曾经收到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钱是打到其丈夫李*乙的一折通中的;其没有办理过尾号为3368的银行卡,不知道卡上的钱是怎么回事,也没有使用过卡上的钱。

17、证人朱*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朱*甲家种植了50多亩棉花,以其父亲朱*乙的名义购买了棉花保险,理赔款打到了其父亲的银行卡中;2014年种植的茴香;其妻子王*甲2011年开始做全职妈妈,住在县上照顾儿子,没有种过地;其妻子没有办理过卡号为84407001101010122XXXX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也没有拿过上面的钱。

18、证人范**的证言,证实范**在七个星镇有410亩地,承包给了其女婿滕**,其不知道他种植的是什么农作物;2013、2014年,其没有购买过棉花保险,也没有领过理赔款,没有办过卡号为84407001101010122XXXX的银行卡。

19、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刘*从2012年开始没有种植过棉花,没有购买过棉花保险,没有领取理赔款,没有办过卡号为84407001101010150XXXX的银行卡,没有拿过上面的钱。

20、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苗某某家有37亩土地,从2012年至2014年都种植的棉花,并以其老公马**的名义购买过棉花保险,理赔款都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了,钱是其老公马**领取的;从来没有以苗某某的名义买过棉花保险;其银行卡平时是由其小女儿保管,苗某某不知道卡号为84407001101010269XXXX的银行卡是怎么回事,也没有取过上面的钱。

21、证人马*甲的证言,证实马*甲家从2011年开始就再没有种过棉花,也没有购买过棉花种植保险,也没有交过保费,没有领取过理赔款,理赔名单上的签字也不是其本人签的;卡号为844007001101010269XXXX的银行卡不是其本人去办的,是汪某某向其要的身份证办理的卡,其不知道他用身份证办卡是为了什么事情;2015年5月份,在检察机关找其妻子苗某某之前,汪某某安排马*乙给其说:检察院的现在在查棉花保险的事情,如果找你问话,你就说种棉花了,买棉花种植保险了,理赔款也领上了;其妻子苗某某不清楚这些事情,也不认识汉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15年6月份检察机关找到其妻子苗某某做询问笔录时,其是按照汪某某交代的话给检察机关说的。

22、证人范**的证言,证实范**家在七个星镇没有地,2009年搬出七个星镇,一直住在库尔勒;其父亲范*甲在七个星镇有400多亩地,具体是其老公滕**在管,不清楚种植情况;2013年、2014年,其自己没有购买过棉花补贴;其没有在七个星镇农村信用社办理过银行卡。

23、证人滕*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8日滕*乙第一次做笔录时称其2014年通过其弟弟滕*甲购买了1500亩地的棉花种植保险,保费是其自己出的,事后滕*甲给其分了9万多元钱的事情是虚假陈述,目的是想减轻一些滕*甲的罪责;2014年年初,滕*乙本想种1500亩棉花,后因其在库尔勒找到一个工程,而且考虑到种植棉花风险太大,遂放弃种植棉花,交的保费算借给滕*甲,由滕*甲自己办理棉花种植保险,后面的事情是滕*甲自己在办,滕*乙什么都不知道;2014年10月份,滕*甲给其说:现在钱有些紧,后面再给其还保费;2015年年初,滕*乙的儿子订婚,房子装修需要钱,滕*甲一家给其拿了5万元钱,算是还之前给他借的5万元买车的钱,保费一直没有还。

24、证人唐*的证言,证实唐*家在七个星镇水泥厂家属院,其有30亩左右的地,自己是水泥厂的职工,地都承包给了别人;2013年、2014年将地承包给了黄*,他种的棉花;在2013年、2014年唐*本人没有种过棉花,没有购买过棉花种植保险,没有交过保费,没有领过理赔款,理赔名单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84407001101010269XXXX号的银行卡不是其本人办的,其不知道是谁去办理的卡。

25、证人孟*的证言,证实滕*甲是经济发展办主任,2014年的时候,滕*甲叫孟*到办公室,将几个老百姓的身份证交给孟*,安排孟*去信用社办理了几个老百姓的一折通,后孟*将身份证和卡交给了滕*甲。李*甲、刘*的卡是2013年3月21日滕*甲安排其去办理的。

2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贾某某是中国人**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副经理,分管农业种植业保险。2013年3月,贾某某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下到各乡镇开展棉花种植业保险工作,当时由各村村长协助办理,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收取投保人的身份证、银行帐号、土地面积等信息,后期也存在各村村长报送的情况。2014年因人员减少,所以大部分资料和保险费由乡镇帮忙代收,七个星镇当时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为徐某某。收完保费后,保险公司按照2%-5%的比例对200亩以下的地亩面积进行抽查,后进行公示。当发生气象灾害后,保险公司进行实地查勘,进行定损,后交给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理赔。

2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唐某某是中国人民财**州理赔中心焉耆分部员工。棉花种植保险分为承保、出险、报案、核损、理赔等阶段。出险后,理赔部分按照承保名单上的30%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不进行精确测量,用目测或者踏步测量的方式进行核定,赔偿数额通常和投保人进行协商,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双倍返还保费或按照实际受损面积进行赔偿两种方式进行。2013年、2014年受灾后进行核损时,保险公司只找了受损特别严重的人进行核实,因为没有办法对每一户进行核实,所以保险公司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在投保面积的基础上估一个受损面积,通常控制在70%至90%。报案通常是由乡上或者村上统一报案,气象证明由老百姓提供,通常是由焉**象局开具的证明。

28、证人倪*的证言,证实倪*是焉耆县七个星镇乃木敦村村主任助理、团支部书记。关于棉花种植保险的情况,2013年是保险公司的人下到各村进行收集材料,2014年是由徐某某负责收集资料,然后报给保险公司。2014年倪*陪同过保险公司的人去各村核实受损情况,当时随机抽取了几个村民的地,然后到地理看了实际受损情况。

2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某是焉耆县七个星镇霍拉山村大学生村官。2014年3月20日开始负责七个星镇棉花种植保险的工作。由各小组组长将收取的村民资料交给其,其再录入电脑,村民自行将保险费打到以其身份证办理的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后*某某将资料和保费交给保险公司的贾经理。王*乙镇长交待过不要给镇政府的干部办理棉花保险的事宜。2014年5、6月份,遇到大风天气,一些村民的地膜受损,徐某某和保险公司贾经理一同到村里核实受损情况,抽查了部分村民的地。2014年6、7月份,贾经理给徐某某打电话询问其提供的投保人员信息上的联系方式有误,并让徐某某核实,徐某某将有误人员的信息交给了各村书记,其不知道后续事宜。

30、被告人滕**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滕**听说棉花投保农业保险可以双倍返还保险费,不会赔本。后滕**分别以康*、范**、王**、李**、刘*5人的名义投保,虚列1000亩棉花种植保险面积,共交保费19600元。其将康*、范**、王**、李**、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卡号报给七个星镇负责办理农业保险的工作人员倪*。保险理赔款下来后,其从康*、范**、王**、李**、刘*5人的银行卡中将理赔款取出,共计理赔38880元。2014年上报投保面积时,滕**听别人说投保的面积不要太大,每个人投保面积最好不要超过200亩,便想到这里面可能有问题,只是怀疑了一下,但也没有想太多。2014年滕**虚报了1815亩棉花种植保险,是以11或12个人的名义报的,一共交了44467.5元保费。滕**将这些人的信息写到一个纸条子上,将纸条子和现金一起交给了乡镇府负责农业保险的工作人员徐某某。2014年至2015年年初,理赔款陆续发放,共计15万元多,赚了大概11万多元。领取棉花理赔款的银行卡在滕**手上,其听说和硕的事情后,觉得自己违法了,害怕被查到,就在七个星镇滕*乙房子的灶上把银行卡全部都烧掉了。

31、户籍证明,证实滕某甲出生于1968年12月30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3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4日19时许,焉耆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段诗*、何**在焉耆县七个星镇人民政府将滕*甲带至该院配合调查,于当日20时许到达。

3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证实2015年7月24日,检察院扣押滕**赃款5万元,当日由滕**家属存入该院专款账户;2015年8月12日,该院扣押滕**赃款154825.5元,当日由滕**家属存入该院专款账户;2015年8月13日,该院扣押滕**赃款8000元,当日由其家属存入该院专款账户。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棉花种植农业保险理赔款13482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滕**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滕*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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