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恒**公司与白风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公司与被告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恒**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恒**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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