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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巨**有限公司与富蕴天**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巨**有限公司诉被告富蕴天山**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富蕴天山**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3.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1.97元。原告承担2541.97元,退给原告2541.9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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