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40.09元),本院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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