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新疆才特好人才**尔勒分公司、上海神**限公司库尔勒技术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了原告张辉诉被告新疆才特好人才**尔勒分公司、第三人上海神**限公司库尔勒技术服务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08年7月至2015年2月,原告一直被被告新疆才特好人才**尔勒分公司派遣至第三人上海神开石**术服务分公司处担任地质工程师。2012年8月20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被告和第三人未及时申报,导致原告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80092.22元未能在劳动工伤保险待遇中享受。原告因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支付原告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80092.2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之诉,双方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而发生诉讼,本案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原告张*和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而并非被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库尔勒分公司,被告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库尔勒分公司并非适格的被告,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