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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与巴州凌**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成洪诉被告巴州凌**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成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成洪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牟成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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