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成洪诉被告巴州凌**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成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成洪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牟成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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