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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新疆京**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叶*安诉称,2014年10月,原、被告签订五份《库尔勒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1176660、1176661、1176664、1176676、1176678)。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凯欣.家园2栋21层1单元2106室、2栋27层1单元2701室、2栋28层1单元2801室、2栋29层1单元2901室、2栋30层1单元3001室房产,该五套商品房单价为1800元/㎡,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合格验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购房款1060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库尔**管理局办理了预告登记。现交房时间已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的产权证及入住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322.00元;3、被告承担为实现合同目的所产生的费用损失5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涉案房产因被告负责开发该房产项目的经理刘**涉嫌合同诈骗及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在刑事案件未决前,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63.90元,退还原告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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