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平诉被告纪盛业、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纪盛业、王**259541.67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