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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债务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称,我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提供了被执行人已办理抵押车辆的信息,我对该抵押车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新疆**民法院查封该车辆在先,该车辆现被新疆**民法院处置,据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我认为,该终结执行裁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终结执行的规定。现要求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执字第1739-2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写明:王**对陈*为借款已办理抵押的新AS6958宝马X5越野车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该涉案车辆于2014年12月4日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职权前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陈*名下有新AS6958宝马车一辆,但该车被新疆**民法院查封,本院即作出(2015)天执字第1739-2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王**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涉案车辆被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先于本院查封,但该涉案车辆已抵押给王**,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王**对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情况不属于《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2015)天执字第1739号-2号民事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天执字第1739号-2号民事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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