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州**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被告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州**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州**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昌吉州**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33.2元,合计3783.2元,由原告昌吉州**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