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诉被告刘*、被告中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已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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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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