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新疆华**有限公司诉新疆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新疆天**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被告程*、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张**与被告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兴国与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阜康市好益果蔬**限公司不服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甲与樊*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长真与党*、天安财产**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阜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