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68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467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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