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甲与被告樊*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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