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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华**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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