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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林农场与倪心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沙雅县福林农场(以下简称福林农场)因与被上诉人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雅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林农场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倪**在福林农场承包土地113亩,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5年7月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经结算,福林农场应向倪**退付土地投入款108480元,并向倪**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待2015年11月底棉花收完后倪**将土地全部退还福林农场,不用向福林农场上交棉花数量。双方约定的付款期满后,经倪**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福林农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84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费用,故对索款费用2000元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福林农场向倪**支付欠款108480元;二、驳回倪**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9.6元,减半收取为1254.8元,由福林农场负担。

上诉人诉称

福林农场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倪**所诉签订和协商解除合同情况属实,上诉人承诺向被上诉人退还土地投入款,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5年8月30日付清,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土地。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归还土地,上诉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故未退付被上诉人的土地投入款,并非恶意拖欠。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倪**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林农场与被上诉人倪**协商一致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对承包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上诉人福林农场承诺向被上诉人倪**退还投入款,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其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判令上诉人福林农场支付投入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福林农场对欠付事实并无异议,以被上诉人倪**未归还土地为由进行抗辩,因被上诉人倪**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已交付土地,上诉人福林农场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9元,由上诉人沙雅县福林农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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