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木沙犯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木*猥亵儿童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兵090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建议额*垦区人民检察院抗诉。额*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法院程序违法、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不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师分院指派刘**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木*及其辩护人腾光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原审法院没有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使其未能参加庭审,陈述意见。剥夺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1刑初4号刑事判决;

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