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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杜*与田园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杜*诉被告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与反诉原告田**诉反诉被告杜*、杜*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杜*及其与原告(反诉被告)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反诉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刘**、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杜*、杜晶诉称,2015年,原告承包乌鲁木齐小地窝堡镇一队征用的24亩休闲农田种植辣椒等蔬菜,于2015年6月期间向呼图壁县育苗户田园园购买了辣椒品种“螺丝椒”幼苗673盘(128穴,支付预付款6000元),定植后,部分辣椒苗陆续死亡,还有很多幼苗生长异常,成为僵苗,进入结果期后结果能力很差,而且很多不是“螺丝椒”,给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新疆**鉴定中心对被告提供的“螺丝椒”辣椒苗品种纯度不结果原因及经济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综上,被告提供的辣椒种子是严重退化的混杂种子,老化弱苗,由此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49020元整、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费。

被告(反诉原告)田园园辩称,我向原告销售的螺丝椒为423盘,均是螺丝椒幼苗,并非诉状陈述的非螺丝椒幼苗,我销售给原告的螺丝椒幼苗根系发达,无病虫害,与原告所称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鉴定费我方不予承担,并且,我未收到所销售423盘幼苗的任何款项,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反诉,2015年6月,我向反诉被告出售价值15800元的“螺丝椒”幼苗,价值700元的两袋肥料,货款共计16500元,反诉被告于2015年8月9日出具了欠条,但经我多次催促,反诉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货款。由于今年夏天持续高温,导致反诉被告的辣椒产量低,反诉被告却认为是我方出售辣椒苗品种的问题,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货款1650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及邮寄送达费。

原告(反诉被告)杜*、杜*辩称,我方对反诉原告所述的价值螺丝椒幼苗15800元及两袋化肥的事实认可,但对化肥的价值不认可,综上,我方对合理费用即幼苗款同意支付,不合理的费用不同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杜*、杜*向田**购买“螺丝椒”辣椒幼苗673盘,每盘128穴,每穴0.2元,田**认可杜*、杜*预付货款6000元,并认为其仅销售423盘辣椒幼苗,剩余辣椒幼苗系案外人出售,货款由其收取后转交案外人,并认可上述辣椒幼苗均其与案外人送至杜*、杜*种植辣椒的田地。

2015年8月9日,杜*向田**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六月份欠田**菜苗子费用15800元(壹万伍仟捌佰元*),后期两袋肥料费700元(柒佰元*),共计16500元(壹**仟伍佰元*)。田**认可上述货款含其他非辣椒幼苗的货款。

2015年8月10日,杜*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提供的“螺丝椒”辣椒苗品种纯度、不结果原因及其经济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分析如下:1、据杜*介绍和田间的幼苗残体,涉案辣椒苗是育苗户田园苗床中最后留下的老化弱苗。由于育苗盘中普遍缺苗,苗情也较差,所以田园在提交703盘辣椒苗时扣除30盘,说是按673盘收费(每株0.2元),这就是俗称的“收底苗”。因此,送到田间的辣椒苗至少有673*128=86144株。按10.75亩计算,每亩保苗8013株,故按8000株计算,田间保苗率为75.0%。其中,僵苗占31.3%,田间死苗占5.4%,则早期弱苗死苗率为25.0%-5.4%=19.6%。由此说明幼苗有明显的质量问题,由于育苗方未到场,未能了解更具体的情况。2、“螺丝椒”是果面有褶皱辣椒的统称,其中的品种既有优良的杂交一代品种(纯度≥95%),也有普通的农家品种(纯度≥90%)。例如,新疆著名农家品种“猪大肠”也列入其中。杜*说田**告诉他所有的辣椒苗都是“螺丝椒”。按最起码的品种要求是:辣椒果面一定要有褶皱,而不是果面顺溜的羊角椒。当前我区广为种植的“螺丝椒”的品种特性是:中熟,果皮皱皮,较耐低温,抗病,节间短,座果密,果皮深绿色,果长22-26厘米、粗3.0厘米,单果重60克左右,辣味浓、品质佳,口感好,果实膨大快,连续座果能力强,适于我国华北、西北和海南等地种植。3、杜*的菜地中还种了一块黄瓜。黄瓜对不良环境的反应是蔬菜作物中最敏感的,该地块黄瓜生长良好,说明他在菜地管理上没有失误。田间未发现草剂及化学农药的药害。4、常规辣椒品种“螺丝椒”在乌鲁木齐地区露地栽培时平均亩产2.5-2.6吨,今年平均亩产值为5000元左右。杜*定植时间较晚,亩产值按4800元计算。10.75亩产值为51600元。5、众所周知,辣椒是常异交作物,在种子繁育中应注意隔离,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天然杂交。杜*田间辣椒有45.2%不符合螺丝椒的品种特征,属于严重退化和混杂的品种,以致无法销售。按螺丝椒常规品种的要求,其纯度也应≥90%,故该品种纯度非常低。6、田**卖给杜*的辣椒苗是明显的老化弱苗,这些苗本应在5月10日前后定植于露地,然而却在狭窄拥挤的穴盘中又滞留了20多天,形成老化弱苗是必然现象。杜*系首次种蔬菜,因土地承包达成协议的时间较晚,错过了5月上中旬之交的定植适期。而育苗户应该是懂蔬菜生产的,不应将老化苗卖给不懂蔬菜生产的杜*。栽辣椒老化弱苗,会普遍发生僵苗现象,育苗方有责任提醒种植户。据说,7月30日,田**还应杜*请求前来处理僵苗问题。他只将2袋肥料倒入滴灌装置中,问题并没解决,还要收取700元的肥料费。所以,种植户因定植老化弱苗造成的经济损失,育苗方应负主要责任。7、综上所述,杜*种辣椒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老化弱苗及使用严重混杂的退化种子造成的。其中,种植户系首次经营蔬菜生产,经验不足,应负5%责任;而供苗方使用严重退化的混杂种子、销售老化弱苗,应负95%责任,折合经济损失数额为49020元。鉴定意见:根据田间勘验,由育苗方提供的“螺丝椒”幼苗,是其苗床内最后剩余的老化弱苗;所用的辣椒种子,是严重退化的混杂品种。由此造成种植户的经济损失为49020元。发生鉴定费8000元。庭审中,田**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林*出庭针对上述鉴定的分析说明进行了陈述,并认为“螺丝椒”幼苗在本地通常应当于五月上旬种植,六月上旬种植的都属于老苗,不可能是正常苗,亦无法预测能否成熟,并且,鉴定时杜*、杜*田地里的辣椒都比较短小,没有商品价值,考虑今年的天气等因素后确定今年“螺丝椒”平均亩产值为5000元左右,因杜*定植时间较晚,亩产值按4800元计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农业、林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因果关系鉴定及价值评估;农、林产品的质量鉴定及价值评估;土地种类、面积的鉴定等。鉴定人林*、蔡**、赵*均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农林司法鉴定)。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欠条、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关于杜*、杜*购买“螺丝椒”辣椒幼苗数量的问题。本院认为,杜*、杜*向田**购买“螺丝椒”辣椒幼苗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虽然双方对购买数量存在争议,但根据双方自认每穴0.2元的单价及田**已经预付货款6000元和杜*、杜*尚欠货款15800元的事实,能够认定杜*、杜*应支付货款已经超过673盘辣椒幼苗的货款17228.8元(673盘×128穴×0.2元/穴),并且,田**认可673盘辣椒幼苗的货款由其收取,其否认其中250盘辣椒幼苗由其出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据此,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杜*、杜*向田**购买辣椒幼苗的数量为673盘,本院对田**认为其销售辣椒幼苗423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杜*、杜*购买“螺丝椒”辣椒幼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田**的销售行为有无过错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杜*、杜*种植辣椒的现场查勘情况已经就其种植“螺丝椒”辣椒幼苗的品种、不结果的原因及相应损失进行了分析说明,并且,鉴定人认为本地种植“螺丝椒”幼苗的时间在5月上旬,六月上旬种植的“螺丝椒”幼苗基本不可能是正常苗,亦无法预测能否成熟,虽然田**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为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5年以上人员参加鉴定)及鉴定意见、鉴定人的陈述均不认可,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已经提供其具备农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因果关系鉴定及价值评估、农产品的质量鉴定及价值评估、土地面积鉴定的许可证及鉴定人员具备农林司法鉴定的执业证,故田**认为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并且,针对鉴定意见及鉴定人的陈述,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综上,本院对鉴定机构认定育苗方即田**提供的“螺丝椒”幼苗是其苗床内最后剩余的老化弱苗,所用的辣椒种子是严重退化的混杂品种的鉴定意见,及杜*、杜*种植10.75亩“螺丝椒”产值为51600元的分析意见予以采信,但鉴定机构认定供苗方即田**使用严重退化的混杂种子、销售老化弱苗应负95%责任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虽然田**使用了严重退化的混杂种子、销售辣椒幼苗系老化弱苗存在过错,但鉴定人员接受质询时亦认为“螺丝椒”幼苗在本地通常应当于五月上旬种植,六月上旬种植的都属于老苗,基本不可能是正常苗,无法预测能否成熟,因此,杜*、杜*作为辣椒种植户亦应当主动了解本地辣椒的种植时间及错过种植时间后辣椒幼苗能否成熟的基本信息,杜*、杜*未主动掌握该信息的行为客观上亦存在过错,考虑到田**作为“螺丝椒”幼苗育苗户对老化弱苗能否成熟比杜*、杜*更为了解,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由田**承担60%的责任更为公平,鉴定机构认定田**承担95%责任的鉴定意见则不予采信。

针对杜*、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已经认定杜*、杜*种植10.75亩“螺丝椒”产值为51600元,并且,杜*、杜*主张的损失与田**提供的老化弱苗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本院按照田**的过错程度支持杜*、杜*主张的损失30960元(51600元×60%)。其主张的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的范畴,应当比照诉讼费予以处理。针对田**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杜*、杜*对其欠付幼苗款158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虽然该款项涉及辣椒幼苗外的其他幼苗款,但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方便诉讼的原则考虑,上述幼苗款一并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本院对田**主张该部分货款予以支持。化肥款700元,虽然杜*、杜*有异议,但田**已经提供杜*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杜*、杜*未能提供证据反驳该事实,据此,田**主张该款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田**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杜*、杜*损失3096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杜*、杜*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田**货款16500元;

本案本诉诉讼请求标的57020元,给付标的30960元,占诉讼请求标的的54.30%,案件受理费1225.5元(本诉原告已预交),鉴定费800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合计9225.5元,由本诉原告负担45.70%即4216.05元,本诉被告负担54.30%即5009.4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本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6.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杜*、杜*19383.2元,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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