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书锋诉被告尼勒克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段书锋与被告尼勒克县**有限公司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段书锋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书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书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段书锋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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