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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新疆石河**限责任公司、石河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为与被上诉人新**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诉讼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被上诉人新**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亦无异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一审起诉;

三、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6元(上诉人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3038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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